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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挂靠代缴”社保可行吗?法院:约定无效!

吴粤 上海黄浦法院 2024-04-29

自由职业者为了落户、就医等原因,

需要不间断地缴纳社保,

如果没有单位或劳动关系怎么办?

有些人动起了脑筋——

我可以委托企业代缴!

然而事实上,这种约定不仅无效

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女士是一名自由职业者,

与任何企业均无劳动合同关系。

她辗转找到了丈夫的朋友周某,

委托周某为其安排企业代缴社保,

并支付了6600元代缴社保费。


李女士夫妇向周先生询问代缴事宜


然而,周某收到钱后却迟迟“不办事”,

最终告知无法帮忙完成代缴事宜,

并且拖延推诿还款事宜。

于是,李女士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周某退款。




周先生借口拖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用人单位为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应以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前提。

李女士与代缴企业并无劳动关系,

其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并非委托他人通过案外企业办理代缴。

李女士夫妇委托周某代缴社保的行为

破坏了公共秩序、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故双方达成的委托约定应属无效,

周某基于该无效委托取得的款项,

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

周某返还李女士夫妇6600元。


吴粤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一、代缴社保乱象频发,国家已重拳出击。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保已不仅是公民的基本保障制度,更是购房资格、就学资质等的“入门券”。为了“抄近路”拿到这类资格,一些人动起“歪心思”,各式各样的社保代缴乱象频发。为此,国家及各地政府对于代缴社保行为的监管问题愈发重视,并陆续出台多项法律法规,以规范社保缴纳制度,明确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特别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代缴社保有什么法律后果?


职工和挂靠代理的用人单位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在向社保机构申报社会保险待遇时,会被认定为属于社保欺诈行为,一经查实,个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李女士夫妇的代缴行为最终未实际履行,未造成严重后果,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属违法行为。


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代缴期间的社保缴费将被取消,那么社保就面临中断。此外,一些公司非但没有办理社保的能力,还可能卷款跑路,被保人将面临被列入社保失信人名单、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


三、诚信参保,杜绝代缴。


挂靠代缴社保的风险巨大,为保障能够合法享受到社保制度,公民应选择与自身情况相符合的方式参与社会保险制度,杜绝代缴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


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应当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需办理挂靠、代缴或缴纳“服务费”。


社保是社会稳定器,诚信参保,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人大代表点评

方研翔

 上海市人大代表

黄浦区就业促进中心主任

民盟黄浦区委副主委


于自由职业者而言,找公司“代缴”“挂靠”社保风险很大,由于与该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出现问题,劳动法也无法保障其权益。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委托被告代缴社保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故双方达成的委托约定无效。

本案引出了与百姓息息相关的社会议题,也应引发相关部门的思考。近年来,新业态就业方式已经成为了市场岗位创造的重要源泉,因此群众诉求逐渐多元化。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细化相应社会保障制度、及时跟上新就业方式的发展趋势,例如丰富社保缴纳方式、扩大诸如“自由职业缴费”等自行缴纳社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和收益范围等,堵住代缴的“后门”的同时敞开“正门”,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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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 | 吴建波

撰稿 | 吴粤

责任编辑 | 陆奕越 杨冬悦

声明 | 转载请注明“上海黄浦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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